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张长河、孙星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2-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434号

张长河、孙星河

本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张长河、孙星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张长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1230282.22元、利息14591.55元,合计1244873.77元。并自2021年8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长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58000元;三、被告孙星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对被告张长河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48号4楼A14室房屋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二二十九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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