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4347号
付安山: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会成美乐木业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曰)。2、本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1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