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4836号
李万忠:
本院受理原告李昌创与被告李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人民币28000元及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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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