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祁凤玲诉被告洪凯、周则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2-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036

洪凯、周则川

本院受理原告祁凤玲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洪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祁凤玲所欠购房款600000元,支付截止2017年8月31日前的利息142000元;并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利息、付至所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周则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祁凤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洪凯负担,被告周则川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永宁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十二二十八

 

 

 

承办法官:潘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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