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卞长友诉被告南京汉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2-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3912号

南京汉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卞长友诉你单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汉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卞长友工程款14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案件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1668元,由被告南京汉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