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牛亚州诉被告石锦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2-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013

石锦贵

本院对原告牛亚州与被告石锦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被告石锦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牛亚州劳务费2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二二十七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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