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013号
石锦贵:
本院对原告牛亚州与被告石锦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石锦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牛亚州劳务费2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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