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陆永清诉被告张宝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12-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4997

张宝东:

本院受理原告陆永清诉被告张宝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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