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民初3317号
刘超:
本院对原告南京北墅顺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超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北墅顺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费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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