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4606号
南京华文纸制品有限公司、吴正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旭龙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华文纸制品有限公司、吴正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14296. 1元,并承担利息以14296.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请求判决被告二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请求判决被告一、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