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旭龙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华文纸制品有限公司、吴正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12-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4606

南京华文纸制品有限公司、吴正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旭龙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华文纸制品有限公司、吴正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14296. 1元,并承担利息以14296.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请求判决被告二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请求判决被告一、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一十二二十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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