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爱兵诉被告张德贵劳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补正裁定公告
日期:2021-12-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677

张德贵

本院受理告王爱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2021)苏011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中发现有错误字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677民事裁定补正裁定如下:原(2021)苏0111民初677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六行、第七行“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6元,由被告张德贵负担”。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公告费60元,合计706元,由被告张德贵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十二月十五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1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