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677号
张德贵: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2021)苏011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中发现有错误字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677号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定如下:原(2021)苏011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六行、第七行“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6元,由被告张德贵负担”。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公告费60元,合计706元,由被告张德贵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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