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1)苏0111强清45号
本院审理的南京市浦口区商务局申请江浦县食品公司种猪场(简称种猪场)强制清算纠纷一案中,种猪场清算组(简称清算组)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称清算组未能接管到种猪场证照、印章、财产、账册、文件等任何材料。经清算组调查,未发现种猪场有任何财产,现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提交了种猪场清算报告,并请求终结种猪场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种猪场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清算组提请本院依法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浦县食品公司种猪场的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