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937号
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红珠、段涛诉被告邢涛、第三人段小平、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苏011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吴红珠、段涛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本院将依法将案件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