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038号
于兵:
本院受理原告谷帮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被告于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谷帮明挖机台班费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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