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2212号
南京通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强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通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赵丙华、曹会娜欠原告韩强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京通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强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16年12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已归还的450000元利息应在上述利息中予以扣除);二、被告南京通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强律师费120000元;三、被告南京通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丙华、曹会娜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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