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家界大美湘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莉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12-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4673

刘莉: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界大美湘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1970;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30元(以欠款本金为基数,利息参照2021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从2021326日计算至2021626日);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车旅费、律师费等费用,暂计3000元;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联系电话:025-8376878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