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4734号
程大业:
本院受理南京康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应付租金15000元、运费1500元以及违约金4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