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郜利香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2-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3271

郜利香

本院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郜利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郜利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借款本金97129元,利息11404.06元,违约金4604.06元,合计113137.12元,并以借款本金97129元为基数,自20215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复利,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郜利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2500.】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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