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542号
赵立松、赵立超:
本院对原告杜长城被告容南京仁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立松、赵立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立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杜长城劳务费71768元;二、被告赵立超、南京仁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立松向原告杜长城承担连带清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由被告南京仁立建筑杜劳务有限公司、赵立超、赵立松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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