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杜长城被告容南京仁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立松、赵立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3542

赵立松、赵立超

本院对原告杜长城被告容南京仁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立松、赵立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立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杜长城劳务费71768元;二、被告赵立超、南京仁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立松向原告杜长城承担连带清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由被告南京仁立建筑杜劳务有限公司、赵立超、赵立松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十一月二十九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