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703号
郭万君:
本院受理董忠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郭万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董忠香借款本金58626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862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被告郭万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