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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辉强诉被告茆晨、徐祖翔、金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1-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1096

茆晨、徐祖翔、金亚萍

原告陈辉强诉被告茆晨、徐祖翔、金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096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茆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辉强借款本金841999元并支付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81999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被告已实际支付的利息79000元);二、被告徐祖翔对上述债务在2947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辉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50元。由被告茆晨、徐祖翔共同负担3850元,由被告茆晨负担7150元,由原告陈辉强负担7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一十五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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