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张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1-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881

张晶: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张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张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3900081.21元,利息、罚息、复利211016.54元及律师费12万元,并自2021年5月13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2、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对被告张晶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仙境路18号3幢一单元102室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721元,由被告张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十五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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