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成龙诉被告朱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1-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2533

朱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朱建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给付原告李成龙人民币140000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原告李成龙已预交),由被告朱建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李敬宇

联系电话:025-837688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