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杨发玲诉被告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11-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3967号

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发玲被告南京海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74844.5元及相应利息(以74844.5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2、本案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十一二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