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江畔丽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继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1-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1731

沈继荣

本院对原告南京江畔丽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继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被告沈继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江畔丽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2364.66元及利息(以2364.66元为基础,自立案之日即2021年4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一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6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