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11-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3941号

潘晓霞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潘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14452.0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452.0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3日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额万分之五(单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十一一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