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侯琴诉被告王良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1-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1461

王良纪

本院受理侯琴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14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良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侯琴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侯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王良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十一月一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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