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1461号
王良纪:
本院受理侯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14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良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侯琴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侯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王良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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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