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1872号
傅崑、马鞍山市浩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冯大超与被告傅崑、马鞍山市浩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傅崑、马鞍山市浩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冯大超损失10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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