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1761号
胡其和:
本院对原告南京三磊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其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其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三磊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867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867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6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