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2545号
刘贤云:
本院受理何孔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贤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孔杰借款本金9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9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被告刘贤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