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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何孔杰诉被告刘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0-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2545

刘贤云

本院受理何孔杰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贤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孔杰借款本金9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9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被告刘贤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月九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