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日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10-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939

林日白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日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例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14446.1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446.11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3日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额万分之五(单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一二十七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