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毛可英诉被告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0-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3147号

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毛可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毛可英劳务报酬6060元;2、驳回原告毛可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毛可英已预缴),由被告南京宇飞健身有限公司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苏0111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当事人的数的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方式:028-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