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2587号
凌健:
本院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凌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凌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202418.92元、交易手续费22125.42元、违约金64708.59元、分期手续费91458.86元、应收交易手续费170.03元,合计380881.82元;并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自 2021年4月22日起的交易手续费、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被告凌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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