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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华勇汇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银雷、杨子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10-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3499号

王银雷、杨子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华勇汇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银雷、杨子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租金209202.93元(截止2021年6月4日)及其违约金41800元;2、被告给付缺少扣件赔偿1615元(323只x5元/只),缺少套管赔偿175元(50支x3.5元/只);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诉责险保险费10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二十一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86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