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499号
王银雷、杨子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华勇汇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银雷、杨子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租金209202.93元(截止2021年6月4日)及其违约金41800元;2、被告给付缺少扣件赔偿1615元(323只x5元/只),缺少套管赔偿175元(50支x3.5元/只);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诉责险保险费10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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