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4006号
南京优喆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蔡相龙诉被告南京优喆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用3043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