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6601号
南京汇龙服饰有限公司、武小竹:
原告利宝服装(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怀玉、南京汇龙服饰有限公司、武小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怀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利宝服装(南京)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利宝服装(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被告杨怀玉负担11000元,由原告利宝服装(南京)有限公司负担41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