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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0-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2877

李明

本院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诉被告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及罚息5886.1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二、被告李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支付律师费179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五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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