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6169号
申屠飞鸿:
本院对南京市浦口区闽建钢管扣件租赁站诉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沈其兵、申屠飞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闽建钢管扣件租赁站剩余租金105882.53元;二、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闽建钢管扣件租赁站律师费11176.5元(4000元+【105882.53元-67000元】*20%);三、被告沈其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闽建钢管扣件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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