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2218号
李曼:
本院对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费2821.5元、公摊费200元,合计3021.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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