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加云诉被告余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10-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1074

余华勇

本院对陈加云与被告余华勇买卖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被告余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加云苗木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十九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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