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256号
侯勇:
本院受理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6616.88元(1.65元/月/平方米×131.88平方米×36月+1.85元/月/平方米×131.88平方米×36月);2、请求判令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暂按200元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