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789号
王晓燕:
原告蔡远山诉被告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远山借款本金2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蔡远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保全费290元,合计528元,由被告王晓燕负担503元,由原告蔡远山负担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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