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强清53号
2021年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11强清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浦县桥林集体商业公司(以下简称“桥林集体商业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当日作出(2021)苏0111强清53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成立清算组,依法对桥林集体商业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桥林集体商业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作出之日起30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逾期申报的,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桥林集体商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桥林集体商业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清算义务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在公告之日起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并向管理人进行移交;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有关权利人可以向你方依法主张权利,要求你方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