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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聚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风忠、冯大立、陈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日期:2021-09-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6371号

冯大立:

原告南京聚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风忠、冯大立、陈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0)苏0111民初637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南京聚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本院将依法将案件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