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鲍家福诉被告姚海峰、南京巨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鼎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9-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民初442

南通鼎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鲍家福诉被告姚海峰、南京巨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鼎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