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雷永霞诉被告宋家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9-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11民初817

宋家瑜

本院受理雷永霞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011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宋家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雷永霞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宋家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月二十七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