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1140号
刘欢: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波诉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志波人民币23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志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保全费470元,合计908元,由原告杨志波负担423元,被告刘欢负担48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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