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294号
韦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韦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3月于2020年7月9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公摊费用共计1753元;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