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民初3173号
董健、杨惠州: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明发集团南京浦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81533.02元,利息23514.13元并自2021年7月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支付本案一审律师费60000元;3、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决原告对被告一、二抵押的南京浦口区大马山路6号香山花园05幢2单元604室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1-2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