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1破1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申请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苏0111破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浦县星甸粮食加工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江浦县星甸粮食加工厂管理人。
江浦县星甸粮食加工厂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4层ADEF单元;联系人:郭杰;联系电话:1377061763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江浦县星甸粮食加工厂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向江浦县星甸粮食加工厂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
本院将于2021年9月30日 9时30 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召开江浦县星甸粮食加工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