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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浦县珠江粮油食品贸易公司江浦县珠江粮食管理所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公告
日期:2021-08-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1118

本院根据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申请于2021820日作出(2021)苏011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浦县珠江粮油食品贸易公司江浦县珠江粮食管理所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江浦县珠江粮油食品贸易公司江浦县珠江粮食管理所管理人。

江浦县珠江粮油食品贸易公司江浦县珠江粮食管理所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92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4ADEF单元;联系人:郭杰;联系电话:1377061763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江浦县珠江粮油食品贸易公司江浦县珠江粮食管理所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向江浦县珠江粮油食品贸易公司江浦县珠江粮食管理所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

本院将于20219309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召开江浦县珠江粮油食品贸易公司江浦县珠江粮食管理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